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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改稿)
(2009年4月23日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图书馆工作,实现管理、服务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各院主管教学或科研的院长、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
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图书馆,办公室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研究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2.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等,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3.制定(审议)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对各院系资料室进行指导与协调。
4.加强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与师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5.受校长委托,对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建设工作。
⒍协助选择有关专业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如专业书刊、电子资源数据库预定和选购。协助图书馆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读者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需要调整时,由有关单位提名,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关心图书馆的工作,积极反映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动图书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建议,图书馆应积极采纳。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经学校批准后,由图书馆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结果向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