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经馆长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校行字〔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工作实践,现制定本办法。
一、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
岗位类别 | 教科研工作量 定额 | 完成定额计分 | 每少完成教科研工作量定额1分扣减的分值 |
四级 | 10 | 10 | 1 |
五级 | 9 | 10 | 1.11 |
六级 | 8 | 10 | 1.25 |
七级 | 7 | 10 | 1.4 |
八级 | 6 | 10 | 1.66 |
九级 | 5 | 10 | 2 |
十级 | 4 | 10 | 2.5 |
十一级 | 3 | 10 | 3.33 |
十二级 | 2 | 10 | 5 |
十三级 | 1 | 10 | 10 |
注:超额完成不加分。
二、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一)教学考核量化标准
⒈教学效果与专业实践业绩
⑴承担硕士研究生信息检索课程1年2分;
⑵承担本科生信息检索课程1年1分;
⑶连续2年教学效果不佳(以教学督导组与学生评价为准)第2年不仅不计分,还要劝其退出教学岗位。
⒉教学研究项目
⑴教育厅教研项目,主持人10分,技术负责人2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⑵校级教研项目,只计主持人8分,技术负责人1分;
⑶省、校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10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⒊教材及著作
⑴规划教材,主编10分,副主编8分,参编5分;
⑵自编教材,主编8分,副主编6分,参编3分;
⑶著作10分(所有著者同分;导向性出版社出版的计前3 名,一般出版社出版的计2 名)。
(二)科研考核量化标准
⒈科研论文
⑴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二类10分,三类8分,四类3分;
⑵省图学会获奖论文,一、二、三等奖比照公开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2分;
⑶高校图工委及各分委员会正式出版的论文集5分,非正式出版论文集2分,评奖获奖参照省图学会获奖论文;中图学会及各分委员会论文集公开发表的8分,获奖的10分。
⒉科研项目
⑴省部级、教育厅科研项目,主持人10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⑵校级科研项目,只计主持人8分;
⑶科研成果奖,主持人10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⑷CALIS项目结题3分,获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⑸其他各种获奖情况(与从事工作相关),主持人省级 10分,厅级6分,校级5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⒊科研权利(专利、标准、成果鉴定)
⑴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并获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认可的8分;
⑵发明专利获得学校认定的10分;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8分;
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分;地方标准8分。
(三)服务推广考核量化标准
⒈服务实践效果
⑴信息服务咨询报告获得省级机关、市政府部门采用的主持人10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⑵信息服务咨询报告获得学校院系、职能部门采用的主持人3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⑶服务进院系的效果被学校“一周快报”采用的主持人8分,被校新闻网采用的3分,被院新闻网采用的2分,被图书馆网站采用的1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⑷开发的软件被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采用并运行良好的3分,被学校采用并运行良好的主持人8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⑸被省内外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邀请做有关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工作的专题报告的或在省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的,每次8分;
⑹服务推广成果获得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的,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3分。
⒉服务创新案例
⑴省级服务创新案例大赛获奖者,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鼓励奖3分。主持人计各等次最高分(指导教师与主持人同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⑵校级服务创新案例大赛获奖者,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鼓励奖1分。主持人计各等次最高分(指导教师与主持人同分),排名第二分值50%,第三40%,后面按5%递减。
⒊服务之星评选
⑴在窗口服务部门建立服务之星评选机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⑵服务之星评选获奖者(按照窗口服务部门的总人数的40%确定获奖数),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⑶全年出满勤的一律按照服务之星三等奖奖励(不占指标),专业技术岗位的计6分,工勤岗位按照三等奖奖励;若全年出满勤同时获得服务之星的按照相应的上一级给予奖励;若全年出满勤同时获得服务之星一等奖的,按照服务之星特等奖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馆长会议决定。合同制馆员若全年出满勤同时获得服务之星的按照相应的上一级给予奖励;若全年出满勤同时获得服务之星一等奖的,按照服务之星特等奖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馆长会议决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